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非活期类存款业务应纳入银保监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2024年度关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各关联方的存款类(活期存款业务除外) 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2024年度存款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情况表 | ||
单位:亿元 | ||
序号 | 关联方集团 | 2024年度预审批额 |
1 | 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50 |
2 | 金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 10 |
3 | 自然人关联方 | 10 |
4 | 本行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 | 20 |
合计 | 90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我行股份10.42%。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金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上述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金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金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华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金华市国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我行股份14.38%,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金华市金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上述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本行自然人关联方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行关联法人的控制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行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本行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提交董事会审批后开始执行,关联方集团当年额度内应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存款业务(不包括根据规定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活期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单一关联方集团当年额度内应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存款业务超过预审批额度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永辉、夏浩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是基于金华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金华银行与关联方之间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金华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金华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金华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永辉、夏浩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