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金华银行(甲方)与开户申请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Ⅰ类账户和Ⅱ类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根据乙方愿意开立Ⅰ、Ⅱ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乙方身份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甲方更新。甲方有权在乙方账户开立、个人信息更新及甲方进行的存量账户排查过程中向第三方数据库查询乙方手机号码三要素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购买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甲方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银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电话卡以及相关各类通讯验证工具的单位和个人,甲方2年内对其名下所有借记卡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暂停非柜面业务功能(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除外),并暂停为其开立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对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处罚的人员,甲方3年内对其名下所有借记卡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暂停非柜面业务功能(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除外),并暂停为其开立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惩戒期满后,该类人员新办账户也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乙方遗失、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七条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或大额现金存取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乙方须按有关支付结算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账务。
第十条 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十二条 各项收费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甲方相关收费价格表,甲方有权按价格表收取或自动扣划服务费。如乙方未按时支付或账户内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银行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修改或变动以适宜的方式对外公告。公告期满,乙方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因通讯异常、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本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文件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