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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章程

 

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章程

20250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金华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分期交易、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包含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以下统称“IC卡”)、含有云卡(HCE、ApplePay)的移动设备

第四条 发卡行、双龙信用卡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发卡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循环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

“专项额度”指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分期产品申请为其核定的专项授信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专项分期本金、分期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取现交易本金、专项分期本金、分期本金、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它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专项分期”指在专项额度内办理的分期付款业务生成的每月归还本金

“分期本金”指在信用额度内办理的分期付款业务生成的每月归还本金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IC卡均可开立电子现金账户。

“小额免签免密支付”是具有“闪付”标识的IC卡的特有功能,适用于指定商户的小额支付结算业务。

容时服务是指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后的第3天信用卡系统日终跑批前,持卡人将款项存入信用卡账户,系统将自动视为按时还款。

容差服务是指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本期账单,未还部分在10元(含)以下,发卡行将视同持卡人已还款,这部分未偿还金额将自动转入下一期账单,不计收违约利息。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发卡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含行政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下同)书面指定。单位可随时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 年龄介于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附属卡(附卡申请人不满18周岁的,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按发卡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同意并授权发卡行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为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异议处理、提供客户服务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发卡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联系方式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学籍学历信息、职业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税务信息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发卡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专项额度等。发卡行可以要求持卡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和质押。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发卡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且票面金额合计不得低于5000元。申请人要求交存保证金的,在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后按质押处理。采用质押担保或交存保证金方式的,发卡行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不超过质押金或保证金的70%。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及追索费用)。

第十一条  专项额度的申请依照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发卡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发卡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发卡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卡,附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可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行指定的其它特约商户消费,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行指定的营业网点、ATM上存取现金,并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或在发卡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联机提取现金时,须在签购单或取现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相同的签名并输入密码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并妥善保管信用卡卡号、证件号码、有效期、CVN2码、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等验证信息,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发卡行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刷卡消费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提取人民币现金时,每卡每日在信用额度内的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50%、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发卡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卡片提前失效或持卡人有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其他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等情况的,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在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发卡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在为持卡人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发卡发现持卡人不符合领用合约中有关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的,发卡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新卡片。卡片到期后,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IC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行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行确认后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它任何违法、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行调查情况的,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和法律后果,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持开立电子现金账户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交易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取现。电子现金户为人民币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置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双龙信用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功能的IC卡,在境内指定商户以闪付方式进行小额快速支付,无需输入密码、无需进行签购单签名境内小额快速业务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含)单日累计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000元(含)。持卡人希望关闭此功能,须前往发卡行柜面或致电发卡行客服热线4007116668办理。交易为联机支付,账户余额实时扣减。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及以后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和可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待遇。发卡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三点五,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12.775%,以单利方法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如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未还足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低为5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转入卡内资金和偿还信用卡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三十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先已出账单、后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分别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专项分期本金、分期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一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发卡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后90天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行,或按发卡行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清偿透支本息和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所有未清偿债务。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发卡行可以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的存款质押,再核给持卡人信用额度。未经发卡行同意,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90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行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持卡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还余额的持卡人,发卡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持卡人可通过电子渠道查询账务情况;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行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并应对该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三十七条 发卡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第三十八条 信用卡属于发卡行所有,发卡行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对超过6个月及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对持卡人未交回的卡片,发卡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四十条 持卡人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行有权对其双龙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它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发卡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卡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当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银行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第四十  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持卡人存在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况;

2、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目的的行为;

3、持卡人存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4、持卡人存在出卖信用卡等行为的;

5、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的;

6、持卡人在金华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

7、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的;

8、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的;

9、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的;

10、持卡人未依约还款的;

11、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的;

12、持卡人身故;

13、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

四十四  发卡机构持卡人提供还款容时、容差服务。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四十条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免费索取对账单,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条 发卡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纪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因出租、转让或转借双龙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  购买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发卡行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银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举报相关责任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为上述行为所涉账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或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实施金融惩戒,发卡行按规定限制其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非柜面出金业务,并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若持卡人为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或网银U盾,用于收取与转移犯罪资金,持卡人将面临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五十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约定还款的期限内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并注意及时通过电子渠道查询账单信息,如账单信息有疑义应及时致电发卡行或至发卡行柜面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第五十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及时到发卡行或以发卡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条 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行偿还所欠款项。

五十条 发卡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十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金华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金华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