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202502版)
双龙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金华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金华银行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章程》(包括以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和本合约文本,知晓双龙信用卡重要风险提示全部内容,并自愿申领信用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约。甲方在双龙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同意受其约束。
乙方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及含有云卡(HCE、ApplePay)的移动设备。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在信用卡业务申请、审批以及风险跟踪管理过程中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状况。乙方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拱甲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有关信用信息(包括逾期信息)。
第二条 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第三条 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在此同意,如乙方在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个人资料与已逾期或存在逾期风险的客户存在关联时,乙方可以与其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如甲方由其他人推荐申请信用卡,则甲方同意乙方将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甲方的推荐人查询。
第四条 乙方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其客户级信用额度。甲方在乙方所持有的多品牌、多张信用卡账户均共用乙方核定的客户级信用额度,单卡额度可在客户级信用额度范围内自行设置,独立使用。甲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规定计算。附属卡持卡人共用主卡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设定。
第五条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乙方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按甲方申请时要求的领卡方式发放卡片,采用邮寄方式的按照申请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甲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信用卡只限于甲方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预借现金。甲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于房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活动,其用途应符合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及银行的规定与要求。
第八条 双龙信用卡具有网上支付功能。包括银联在线支付、支付宝网络支付、微信网络支付等快捷支付业务,不同网络支付业务的具体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甲方通过指定网站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申请,甲方在充分了解网页提示的服务条款内容并同意后开通支付功能。因甲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卡号、证件号码、有效期、CVN2码等开通验证信息,未妥善保管支付宝账户或银联无卡支付账户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应遵守《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有关条款,并亲笔在所领用的信用卡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有效身份证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使用信用卡消费、转账或支取现金须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的信用卡消费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及以后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按自消费交易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约为12.775%,以单利方法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持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时,须承担乙方规定的手续费,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交易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约为12.775%,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以单利方法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如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未还足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低为5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管要求以及中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的信息交换政府间协议,向国内监管机构提供个人资料。甲方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需提供相应涉税信息。如甲方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甲方保证在30日内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在乙方核准发给信用卡后,甲方应按乙方的规定缴纳年费。信用卡一经核发,甲方须在乙方列有收取年费金额对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
第十五条 信用卡损坏时,甲方可至乙方各营业网点或乙方规定的其它渠道申请补发新卡,甲方应承担损坏换卡手续费每张2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甲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 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百分之十,所有取现交易本金、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欠款金额,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第十七条 甲方应承担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及各项费用)。乙方对甲方的还款,按照先已出账单、后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和未出账单发卡银行分别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专项分期本金、分期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规定的透支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约定采取依法处分抵押/质物/质押权利,向保证人追索等措施。
第十九条 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乙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乙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条 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本行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处分其它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渠道获得账单信息的相关风险,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手机、邮箱资质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及时核对账单内容,如存在互联网、个人电脑、手机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电子渠道账单不能按时对账,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若甲方未按账单所示信息及时还款,乙方有权行使催收、停卡、报案、提起诉讼等权利,直至追回甲方全部欠款。甲方如有纸质对账需求,可前往甲方营业网点查询打印对账单,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以甲方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甲方使用的信用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乙方认可的其它方式通知乙方并交还卡片,否则,乙方视为甲方自愿更换新卡。乙方有权决定在卡片到期时是否为甲方更换新卡,对于卡片未激活、或卡片不能正常使用的(如卡片状态为挂失、逾期停用等非正常状态的)、或续卡时持卡人年龄超过65周岁的,将不再到期更换新卡。到期时甲方未及时办理换卡手续的,则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本合约继续有效。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须还清债务,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后合约解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对其持有的双龙信用卡超过6个月及以上未发生交易的双龙信用卡进行调减授信额度,乙方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的方式明确告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卡片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提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章程,本合约及有关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自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三)甲方若利用信用卡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乙方资金等套现行为的;
(四)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甲方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担保合约中途解除;
2、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
3、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甲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甲方应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信用卡正式挂失后,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补办的新卡按甲方申请信用卡时约定的领卡方式领取,挂失补卡手续费为每卡30元人民币。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乙方调查情况时,则由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如甲方遗忘交易密码,可申请重置密码,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进行的交易,对于甲方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取现。电子现金户为人民币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因双龙信用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仍有余额,甲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或前往乙方柜面进行注销和余额领回,并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甲方可持具备小额免签免密支付功能的IC卡,在境内指定商户以闪付方式进行小额快速支付,无需输入密码、无需进行签购单签名,境内小额快速业务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含),单日累计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000元(含)。若希望关闭此功能,甲方须前往乙方柜面或致电乙方客服热线4007116668办理。交易为联机支付,账户余额实时扣减。
第二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的,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甲方故意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为了保障信用卡的交易安全,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信用卡使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向依法设立的电信运营商等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外部合作机构)查询、使用或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地理位置、行为、设备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乙方依法对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第三十条 乙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甲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还款容时、容差服务。容时服务是指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后的第3天信用卡系统日终跑批前,甲方将款项存入信用卡账户,系统将自动视为按时还款。容差服务是指在到期还款日前归还本期账单,未还部分在10元(含)以下,乙方将视同持卡人已还款,这部分未偿还金额将自动转入下一期账单,不计收违约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合约及所依据的《金华银行双龙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销户之次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