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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双龙借记卡章程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华银行借记卡的管理,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所称的双龙借记卡是指金华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现金存取及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所有借记卡系列产品的统称。持有双龙借记卡的客户(以下简称“持卡人”)和向本行申请借记卡的客户(以下简称“申领人”)均应遵守本规程中相关的规定。双龙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磁条IC复合卡(以下“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IC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借记卡、联名卡、认同卡

第三条  双龙借记(磁条)卡无有效期。双龙借记(IC)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最长10年。芯片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本人仍可通过柜面继续办理业务,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三方支付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四条  双龙借记IC卡具备电子现金功能,适用于小额支付结算业务,可办理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交易。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五条  带有闪付标识的双龙借记IC卡均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适用于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挥卡免密免签交易。无需该功能的,持卡人可至行办理限额修改或关闭该功能。

第六条  持卡人持双龙借记卡在境内外发生的大额本外币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本行按照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双龙借记卡实行实名制,发卡对象为个人。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借记卡。

第八条  申请借记卡须确认遵守《金华银行双龙借记卡章程》,并与本行签订借记卡领用合约、账户管理协议书。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本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属于流动就业群体的申请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简易开户服务。本行将结合客户身份核实程度,暂不简易开户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柜面支付功能,设置日累计不高于1万元(含)的支取交易限额包括消费、转账并签订《流动就业人员电信网络防诈承诺书》。

第九条  双龙借记卡为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一经开户即具有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基本功能,应遵循人民银行的账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本行将根据申请人的风险等级及客户身份识别程度,分级设定双龙借记卡的非柜面支付限额。

第十条 双龙借记卡开户后,部分卡种可由持卡人提出申请办理附属卡,一张主卡只可申请三张附属卡。支持卡种为双龙普通借记卡、双龙星商务卡,本行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双龙借记卡可在全国范围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查询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时,可凭双龙借记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进行查询。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本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持卡人在结清卡内全部存贷业务、消费业务款项、应付费用,解除各项签约关系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至本行柜面办理销户手续。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双龙借记卡账户内的各项存、贷款(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及计息规定计付、收取利息。本行依照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代扣代缴储蓄利息税。 

第十条  本行为双龙借记卡持卡人提供服务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公布和执行双龙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服务项目,本行按照监管要求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对外公告后根据公告内容执行。

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或因经营需要,本行将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按照规定提前发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双龙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个人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双龙借记卡时,不得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交易发生地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行为。

第十条  持卡人所持双龙借记卡每日在境内外自助柜员机取款和境外商户消费的最高限额按照监管机关及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有权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对借记卡账户(电子现金除外)设定单笔交易限额和日累计交易限额、暂停部分交易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双龙借记卡连续6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交易(除结息外)、持卡人证件到期超过3个月未更新、个人客户信息九要素不齐全的,本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经持卡人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或到柜面重新核验身份信息后,方可恢复业务功能。

第十九条  持卡人持双龙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使用发生卡片被吞没的情况时,持卡人应在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的规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双龙借记卡持有者的材料前往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十条  申请双龙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可携带双龙借记卡至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修改密码。持卡人遗忘双龙借记卡密码,或因双龙借记卡密码连续累计输入错误次数超限而无法使用,持卡人应携双龙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或密码解锁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双龙借记卡及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使用密码办理的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正式记账凭证。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本行对双龙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双龙借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三)有权获取本行提供的对账服务,并要求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核实。 

(四)双龙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IC卡电子现金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向本行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若持卡人为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或网银U盾,用于收取与转移犯罪资金,持卡人将面临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风险。

(四)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业务时,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过期,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职业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持卡人未及时告知本行个人资料变更的或因持卡人其他原因导致本行在需要联系持卡人时无法及时联系上,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双龙借记卡及密码。因持卡人对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若双龙借记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口头挂失设有有效期,过期将自动解挂,持卡人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双龙借记卡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以及口头挂失失效后持卡人未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七)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相关款项。 

(八)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双龙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向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对于不符合本行发卡资格的,本行有权拒绝向其发卡。  

(二)对不遵守本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双龙借记卡,并于当日以有效方式告知。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在发现持卡人的双龙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本行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四)行有权对连续两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交易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双龙借记卡予以销户,无法销户的将采取不收不付的管控措施。连续两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交易除结息外),余额在人民币100元(含)以下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双龙借记卡,本行有权对其采取长期不动账户管控,转入久悬账户管理。

(五)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本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本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六)当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U盾等行为时,行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  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对双龙借记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三)向持卡人提供双龙借记卡账务查询服务。 

(四)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进行公告。

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双龙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双龙借记卡的,可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卡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章程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金融业有关政策及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