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双龙借记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双龙借记卡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达成一致,就乙方或丙方向甲方申领双龙借记卡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或丙方知悉并承认《金华银行双龙借记卡章程》,履行合约。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持有效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到金华银行所属各营业网点申领双龙借记卡,开户应采取实名。
2、乙方或丙方申领双龙借记卡时,应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署领卡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完全理解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的各项规定。
3、乙方或丙方申领双龙借记卡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并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甲方将核验预留手机号码的实名制信息,并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核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
4、乙方或丙方申领双龙借记卡Ⅰ类账户时,甲方将根据其风险等级及客户身份识别程度,分类设定双龙借记卡的非柜面支付限额。
5、乙方或丙方申领双龙借记卡实体卡片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选择开立Ⅰ类账户或Ⅱ类账户,同一申请人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Ⅱ类户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
6、甲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除双龙星商务卡外其他卡种均支持0元开户,双龙星商务卡开卡起存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
7、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借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三、使用
1、甲方应向乙方或丙方提供安全用卡须知等相关材料,以方便乙方或丙方正确使用双龙借记卡。
2、乙方或丙方保证将双龙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双龙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乙方或丙方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配置双龙借记卡对账簿。双龙借记卡配有对账簿时,乙方或丙方应注意及时到甲方补登对账簿。因未及时补登对账簿原因使得由甲方保留的双龙借记卡交易记录与对账簿上所载不一致的,且乙方、丙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发生相应真实交易的,以甲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4、乙方或丙方使用双龙借记卡凭卡和密码在发卡行提取现金。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取款或转账,ATM取款金额单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超过20000元;每日ATM转账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0元(含),每日累计次数与单笔转账限额不作控制。若乙方开立的是Ⅱ类账户,其凭卡和密码取现或转账的金额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限额以下,向与其绑定的Ⅰ类账户转账除外。
乙方或丙方在CDM上存款仅限于纸币,且面值不得小于100元,单笔最高不超过10000元。
5、乙方或丙方如卡片因损坏、变形、芯片受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新卡时,持卡人应持受损双龙卡和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工本费5元。
6、乙方或丙方使用金华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作废卡)处理,乙方或丙方须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
7、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或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从其账户中扣转该笔款项。
8、乙方或丙方使用双龙借记卡用于代扣业务签约时,甲方将按照乙方或丙方具体提供的缴费信息(如缴费单位、缴费户号),至委托代扣的账户扣收相应的水费、电费、话费、数字电视、ETC、移动话费等,所扣款项将由对应的缴费单位机构进行收取。扣费时间、金额以缴费单位发起的扣款时间为准,如乙方或丙方委托代扣项目未发起重新签约,此代扣服务长期有效并无手续费。对异常交易发起的扣款,甲方将通过短信或微信方式及时向乙方或丙方进行核实,并提示相关风险。
9、乙方或丙方终止使用双龙借记卡时,应持卡片及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交还甲方。
四、密码
1、双龙借记卡的密码可以由申请人向发卡机构在直接领取双龙借记卡时,由持卡人在开卡时设置,代理人、单位代理办理的借记卡,必须由持卡人持有效证件至金华银行各营业网点设置密码,办理激活手续。
2、乙方或丙方凭双龙借记卡进行消费、取款或查询等交易时,应按银行要求输入密码。乙方或丙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设置和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甲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或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数据(凭证),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本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行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双龙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3、双龙借记卡密码遗忘时,乙方或丙方可持本人有效实名证件及卡片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配套存折的使用及基于此账户的代扣代缴费等签约交易。
4、乙方或丙方在使用双龙借记卡时,在柜面连续输错密码6次(含)以上,账户状态将被锁定,不能办理支付交易,次日账户自动恢复正常;若当天要办理交易,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通过自助设备办理交易时密码错误输入次数4次(含)以上,账户状态将被锁定,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支付状态解锁。
五、卡片挂失
1、乙方或丙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双龙借记卡卡片,如卡片不慎遗失或被盗,应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IC卡电子现金除外),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挂失时,乙方或丙方应按银行要求提供卡号、乙方或丙方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甲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进行挂失处理,挂失时间和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2、为协助乙方或丙方防范风险,持卡人可先通过电话银行或向甲方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办理口头挂失。甲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暂时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但乙方或丙方必须在五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补办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3、挂失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乙方或丙方不承担挂失生效后该卡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式挂失须交纳挂失手续费,挂失手续费为每卡10元人民币。
4、正式挂失持卡人本人办理的,当天即可办理解挂补开或解挂销户手续;代理人持有效双证办理的书面挂失,必须由乙方或丙方在三天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解挂补开或解挂销户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工本费。
5、挂失生效后,若乙方或丙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撤销。
六、其它
1、双龙借记(磁条)卡不设有效期。双龙借记(IC)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最长10年。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本人仍可通过柜面继续办理业务,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三方支付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因有效期届满换卡的不收取换卡工本费。
2、双龙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如遇调整则按相应的规定执行。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3、乙方或丙方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IC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取现。电子现金户为人民币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
4、带有闪付标识的双龙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或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功能限额为单笔1000元,单日累计3000元,以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或丙方可至甲方网点或通过客服热线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双龙卡及其账户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因乙方或丙方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本人承担。
甲方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银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购买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举报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电话卡以及相关各类通讯验证工具的单位和个人,甲方2年内对其新开立及名下所有借记卡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功能(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除外)。
对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处罚的人员,甲方3年内对其新开立及名下所有借记卡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功能(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除外)。
人民银行将个人信息移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惩戒期满后,该类人员新办账户也应加大审核力度。
6、乙方或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甲方有权对个人客户信息九要素不齐、预留手机号码无法核实及证件过期3个月以上的双龙借记卡暂停非柜面业务,待乙方或丙方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或到甲方柜面重新核验身份信息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甲方对乙方或丙方的资料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或丙方、代办人向甲方提供的实名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或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对连续6个月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除结息外)的双龙借记卡账户,甲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或丙方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或到甲方柜面重新核验身份信息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8、对连续两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除结息外),余额在人民币100元(含)以下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双龙借记卡账户,甲方有权对其采取长期不动账户管控,转入久悬账户管理。待乙方或丙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甲方开户网点确认身份和账户信息后,方可重新启用或销户。
8、因不可抗力、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双龙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或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9、乙方或丙方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10、双龙借记卡属于甲方所有,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乙方或丙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在发现乙方或丙方的双龙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乙方或丙方在用卡过程中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双龙借记卡。
11、乙方或丙方申请开立账户时,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请求甲方工作人员帮助或拨打110报警:
(1)自称是“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医保、社保”等执法人员,要求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或验资的;
(2)自称是“家人、朋友、领导、老师、熟人、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3)自称可以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中奖兑换、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4)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恐吓”手段,要求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5)其他类似情形。
12、乙方或丙方确认知晓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内容。
13、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乙方或丙方账户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借记卡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或丙方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或丙方逾期未办理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卡的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或丙方自行承担。
14、甲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乙方或丙方的双龙借记卡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5、乙方或丙方同意按甲方所列费率条款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甲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乙方或丙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卡需要对收费项目或标准进行的调整,将在报有关金融监督部门核准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乙方或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双龙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双龙借记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八、本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金融业有关政策规定及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