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过程中,因自筹资金不足而以自有财产以及担保基金等担保方式作为借款担保的再就业人员担保贷款业务,以及新招录失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一、适用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毕业2年内且已经失业登记的高校(包含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还本付息方式: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采取按月结息,一次性还本方式;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四、申办程序:借款人须先把相关资料报户籍所在社区初审,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就业局(借款人在乡镇的由乡镇劳动管理站受理审核上报),市就业局对贷款申请资料复审后,将资料分别送达担保公司和贷款经办银行,并由市就业局牵头召集担保公司、贷款经办银行共同上门调查。由经办营业网点进行业务申报及完成最终放宽流程,具体申办条件及所需资料请咨询我行各营业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