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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发放委托贷款的条件

  (一)按我行规定提交的资料齐全,并审批同意;

    (二)委托人已向本行出具了《金华银行委托贷款授权放款通知书》;

    (三)已与委托人签订《金华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双方的委托关系,明确了委托人的义务;

    (四)委托人已存入足额委托资金,已缴纳了手续费;

    (五)已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金华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依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六)已根据委托人提出的担保条件,由我行作为担保权人与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地办理了担保手续;

(七)借款人履行了委托人在《金华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