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收费权(收益权)作质押,在我行获得融资的一种业务。收费权一般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许可,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基于特定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而产生的长期、稳定、可靠的收益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视同收费权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质押。
收费权条件
①收费权所依附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
②收费权必须依法设立,收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以收益权质押的,产生收益权的基础交易合同已经签署并已实际履行一年以上,剩余收益权原则要求在三年以上,收益稳定,且交易对手具有充足的合同履行能力和履约意愿。
③所出质的收费权项目已投入实际运营1年以上。
④所出质的收费权必须是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所允许出质的,能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质押登记、核准或公证;以收益权质押的,其质押行为须取得基础交易合同交易对手的同意,且原则上应办理质押登记或公证等公示手续。
⑤收费权所依附的基础设施未抵押给第三方,收费权未质押给第三方。
⑥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设置合理,贷款期间任一时点,根据其收费情况、还款情况,剩余收费款项合计与剩余贷款本金的比例在2倍(含)以上。
⑦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