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②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且结算记录良好。
③信用良好,无贷款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④该信用证项下的购销活动在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之内。
⑤提供与开出国内信用证内容相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⑥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⑦经办行提出的其他要求。
项下融资产品
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包括买方押汇、卖方押汇、议付等业务。
⑴买方押汇
开证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对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单据项下的应付款项。
⑵卖方押汇
卖方发运货物后,银行凭卖方交来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⑶议付
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