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商业银行“互惠宝”人民币增值业务,是指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行作为受托人和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理财新产品。
产品特点:
委托人与借款人一一对应,由委托人(自然人)、受托人(本行下辖支行)、借款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担保公司四方面参与,签订合同。委托贷款采取借款人的房地产提供抵押加担保公司保证的形式发放,一旦产生逾期,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直接扣收,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
委托人条件:
(一)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中国境内居民,持有真实合法的有效身份证明,且应符合存款实名制的相关规定;
(二)委托人对委托的资金拥有所有权、投向决定权,来源正当、合法,并可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应有自担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婚的,还需配偶出具同意的书面声明;
(四)委托人应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五)委托人符合本行委托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有效居住地址、通讯方式等,个体工商户须有年检合格的个体营业执照;
(二)由委托人书面指定或其他书面文本确认;
(三)充分了解委托贷款的形式、内容和相关法律责任;
(四)保证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六)符合委托人、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收益:
(一)委托人按年利率3—4%,实行固定利率收益(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合计税率5.15%);
(二)本金与收益的支付:委托人的委贷资金和收益,在委托协议终止、扣除应交纳的税收后,本息一次返回给委托人。
“互惠宝”人民币增值业务起点金额:
委托起点金额确定10万元,以5万元为一个基点提高,不设上限。
“互惠宝”人民币增值业务的期限管理:
半年——壹年